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惩戒规定的通知
2014-04-01 10:11:26    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

    (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〔2003〕5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、各级军事法院、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、各海事法院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:

    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,坚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推向深入,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,最高人民法院要求,全国法院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、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惩戒规定,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建设。

    一、充分认识严肃纪律的必要性。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,既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,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。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,造就一支政治坚定、业务精通、作风优良、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,强化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是关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关于惩戒的规定,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,约束和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基本法,广大法官必须严格执行。各地法院要根据新形势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,加强教育,健全机制,严格依法依纪管好队伍,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长期任务,始终如一地抓紧抓好。

    二、全体法官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,以严明的法纪约束和规范职务行为。法官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和司法权威,来源于严明的纪律约束塑造的高尚人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是每一位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戒律,是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。每一位法官应当以此严格要求自己,做到自律、自警,倍加珍惜崇高的法官职业,正确行使审判权。

    三、健全检查督促机制,狠抓落实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是宪法类法律,具有崇高地位,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,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,狠抓落实。上级法院要加强检查督促,把执行纪律情况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,专题研究,经常检查;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,拿出方案,加大工作力度,务必保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惩戒规定在法院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
    四、强化领导负责制,一级抓一级。抓好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,是法院领导的重要职责,各地法院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,健全“一岗双责”制。要把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惩戒规定,作为签订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”的重要内容,纳入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目标管理,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,使各级法院领导切实承担起廉政建设的责任。

    五、加大工作力度,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。各地法院要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原则,既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违纪行为,又要通过坚决查处已发案件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。对于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惩戒规定的,决不姑息迁就,必须一查到底,严肃处理,触犯刑律的,坚决追究刑事责任。要通过严格的法纪追究,纯洁法官队伍,保持法官队伍的廉洁。

    六、本通知适用法院其他工作人员。

    以上通知,望切实执行。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。

二○○三年二月二十七日

    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惩戒条款

    第十一章 惩 戒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    (一)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参加非法组织,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参加罢工;

    (二)贪污受贿;

    (三)徇私枉法;

    (四)刑讯逼供;

    (五)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;

    (六)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;

    (七)滥用职权,侵犯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
    (八)玩忽职守,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;

    (九)拖延办案,贻误工作;

    (十)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;

    (十一)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;

    (十二)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,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;

    (十三)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
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

    受撤职处分的,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。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编辑:黄静茹